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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调整提高365bet官网中文网_365bet手机开户_365软件下载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供养标准》)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及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各项工作,注重协同配合,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扩大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增强兜底功能。《安徽省最低生活保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号)要求,各市根据上年相关数据测算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调整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公布,自7月1日起执行,并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为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民政局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供养标准》。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工作的通知》;
2.《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4.《关于调整我市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有关救济政策的通知》。
二、文件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实实在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兜住民生底线。”低保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是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在保持社会救助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办好人民群众牵肠挂肚和天天有感的民生实事,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2年7月初,市民政局启动文件起草工作,在对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和实践经验,形成了《供养标准(征求意见稿)》。8月10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4家市直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意见。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供养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供养标准(送审稿)》,8月25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2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7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
四、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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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生活标准。
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4.5%,城市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7%,经测算,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484元(每人每月707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为每人每年8280元(每人每月69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按照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文件要求,农村(城镇)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60%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经测算,我市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10764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244元(每人每月687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206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680元(每人每月890元)。
(三)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按照《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22年,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715元/月,半护理标准为429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58元/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标准为501元/月,半护理标准为286元/月,全自理护理标准为43元/月。
(四)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
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可参照各县(区)上年度城镇低保实际补差水平执行,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全市统筹一个标准。2022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为每人每年6180元(每人每月515元)。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民政部门牵头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失能失智护理补贴、60年代精简下放退职职工生活救济标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资金统筹。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救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六、下步工作计划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督促各县、区根据任务分工、结合当地实际,将最新标准落实落细落到位。
七、政策咨询方式
咨询科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0557-3255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