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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政秘〔20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精神,持续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变化以及上级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市直9家单位的29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4项、增加3项、规范22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权责事项调整情况,于2022年1月31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加强宣传解读,方便公众知晓与监督,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确保落实到位。涉及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部门,请商同级数据资源局或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程序办理。涉及县区权责清单事项调整的,请各县区按规定办理。
附件: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2022年1月24日
附件
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所属单位 |
权力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1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以及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取消 |
调整意见:取消。 |
2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取消 |
调整意见:取消。 |
3 |
市卫生 健康委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
取消 |
调整意见:取消。 |
4 |
市市场 监管局 |
其他权力 |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
|
取消 |
调整意见:取消。 |
5 |
市自然 资源局 |
其他权力 |
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审核 |
|
新增 |
调整意见:新增“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审核”。 |
6 |
市自然 资源局 |
其他权力 |
分批次土地征收审核 |
|
新增 |
调整意见:新增“分批次土地征收审核”。 |
7 |
市自然 资源局 |
其他权力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审核 |
|
新增 |
调整意见: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审核”。 |
8 |
市自然 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
规范 |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
9 |
市自然 资源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
|
规范 |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
10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规范 |
调整意见:1.子项名称规范为“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权限划分明确为市级: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专业作业。 2.完善设定依据 。 调整理由:1.《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199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第243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1 |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 |
规范 |
调整意见:1.子项名称规范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权限划分明确为市级:部分专业乙级。 2.完善设定依据 2.《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第246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审批层级和部门: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2 |
市卫生 健康委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1.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
规范 |
调整意见:1.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2.删除一子项“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调整理由:1.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该项设定依据由第36条调整为第40条,并取消子项“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2.《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7号)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 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 |
13 |
市委统战部 |
其他权力 |
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或注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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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
14 |
市文化和 旅游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1.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罚 2.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 3.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4.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 |
规范 |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修改事项名称,完善设定依据。 调整理由: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7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原设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修改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7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十六条 ”,并调整对应事项名称。 |
15 |
市生态环境局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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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
16 |
市应急局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规范 |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
17 |
市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装备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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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
18 |
市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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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
19 |
市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
规范 |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
20 |
市应急局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范 |
调整意见: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完善设定依据。 |
21 |
市财政局 |
其他权力 |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 |
1.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
规范 |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
22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1.对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规范 |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
23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1.对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规范 |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
23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6.对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7.对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处罚 |
规范 |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
24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
规范 |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
25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
规范 |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
26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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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
27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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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
28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1.对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处罚 |
规范 |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
29 |
市财政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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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
调整意见:增加设定依据。 |